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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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莞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世纪投资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东莞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签订的《世纪ICC房产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 二、被告东莞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358991元并支付利息,478991元从2017年12月16日起算,890000元从2018年4月27日起算,990000元从2018年9月1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世纪投资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深圳市×××××××××(有限合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12.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合伙)、世纪投资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