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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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 内蒙古吉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在×××(×××)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投保的商业项下的机动车损失险范围和货物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机动车损失207612元,施救费5000元,货物损失38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8000元; 三、上述赔偿款共计224412元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付清。如未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汇款至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行号:×××,账号:×××,汇款时注明(2019)内0924民初1232号。 案件受理费4666元,减半收取计233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