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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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人寿财险呼和浩特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阳泉市利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损152504元、鉴定费7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2元,由被告人寿财险呼和浩特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4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