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华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安阳豫杰服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阳市华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本息人民币2115770.32元并承担违约金(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还清代偿资金之日止,按2115770.32元的日万分之四计算); 二、被告安阳市华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律师费25287元、保全费5000元; 三、被告***、***、***、***、安阳豫杰服装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阳豫杰服装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安阳市华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32元,由被告安阳市华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阳豫杰服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