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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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2019)宁04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2019)宁04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由被上诉人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433137.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709972.4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4年12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之间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72316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12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之间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7347元,由上诉人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