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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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张青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书奇借款3000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1.25%计付至本院指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张青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