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
宁夏中宁红宝实业有限公司
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清偿借款本金14000万元,承担利息5709810.81元(利息自2017年1月6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止),2019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为止;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对被告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道北侧红宝酒店及附楼【房屋所有权证号:吴XXXX号、0XXXX号】和吴忠市盛元广场西侧土地【土地证号:吴国用(2006)第0416号】享有以该房产及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被告***、***、***、***对抵押财产拍卖后不足清偿部分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有权向被告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349元,由被告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3-2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