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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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44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息至2019年10月31日止;以14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息至2019年11月25日止;以14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起按月利率12%计息至2019年12月28日止;以14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9日起按月利率12‰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