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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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海科环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金汇天成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海科环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垫付款210049.34元及违约金20000元,共计230049.34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海科环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59.7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海科环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39.67元,由被告***负担4225.0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645.95元,由反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