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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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铭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印氏浦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印氏浦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铭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327463.5元,并支付利息(以327463.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印氏浦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铭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印氏浦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4051元由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