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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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2478元及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以35788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0.8%计算;其中以28214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以28034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27854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76690元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肖引宇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8元减半收取3384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904元,由原告***负担844元,由被告***负担506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诉讼费5060元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情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将公告费600元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