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州联谊钻采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23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扣除已给付利息30000元); 二、被告泰州联谊钻采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0元,由被告***、***、***、泰州联谊钻采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由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60元。 |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