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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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对第三人***在(2019)川1302民初5458号民事调解书中的支付义务[即支付原告***工资款33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3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元,由被告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应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