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鹏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宜宾优格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宜宾优格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鹏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4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2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4元,减半收取2452元,保全费1720元,共计4172元,由宜宾优格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