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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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17)川0107民初5301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借款本金418959.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65万元(71.4万元-6.4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04年1月18日起计算至2004年4月1日;以本金518959.1元(71.4万元-195040.90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04年4月2日起计算至2005年1月14日;以本金418959.1元(518959.1元-1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05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3625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1254元,由原审原告***负担10000元,原审被告***负担31254元。原审案件公告费600元,由原审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