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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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冀0132执恢93号 元氏县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郑向亮、魏晓静: 申请执行人元氏县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郑向亮、魏向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32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元氏县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向亮、魏晓静向其支付本金66095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向亮、魏晓静向其支付本金55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元氏县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32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冀0132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元氏县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郑向亮、魏向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