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6-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元氏县汽车运输总公司
类型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冀0132执恢93号

元氏县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郑向亮、魏晓静:

申请执行人元氏县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郑向亮、魏向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32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元氏县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向亮、魏晓静向其支付本金66095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向亮、魏晓静向其支付本金55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元氏县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32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冀0132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元氏县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郑向亮、魏向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裁判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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