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之前拖欠的物业服务费6028.98元,并支付所欠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2015年9月1日起以2009.66元为基数,2016年9月1日起以4019.32元为基数,2017年9月1日起以6028.98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裁判日期 2020-08-31
发布日期 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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