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6-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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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冀0632执恢9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闫文波与被执行人周老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9)冀0632民初47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老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闫文波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2019)冀0632民初471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闫文波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000.0元已由被执行人周老凯交纳(或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安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5日作出的(2019)冀0632民初471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裁判日期 2021-04-23
发布日期 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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