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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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腾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安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冀0632执恢9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闫文波与被执行人周老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9)冀0632民初47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老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闫文波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2019)冀0632民初471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闫文波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000.0元已由被执行人周老凯交纳(或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安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5日作出的(2019)冀0632民初471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