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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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名龙纺织品有限公司 新疆冠鑫棉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宁波市江北名龙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冠鑫棉纺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签订的棉纱购销合同。 二、被告新疆冠鑫棉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市江北名龙纺织品有限公司退还棉纱货款6813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14元,减半收取5307.0元,由新疆冠鑫棉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