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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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锦屏县人民法院(2017)黔2628民初2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其利息”和第二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锦屏县人民法院(2017)黔2628民初2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利息按年利率24%,时间从2012年9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为“利息按年利率18%,时间从2012年9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原审案件受理费10040元及公告费150元,由原审被告***负担。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