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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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源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源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64,254.08元,并以64,254.0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贵州源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贵州源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700.00元、原告贵州源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