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丽江永胜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丽江平原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丽江永胜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1308.99元、并支付利息222.45元、罚息89819.1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071350.62元(利息、罚息已计算至2020年11月13日;2020年11月14日起的利息、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丽江永胜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丽江平原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其名下的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7)永胜县不动产权第0000249号及云(2017)永胜县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的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2元,由被告***、***、丽江平原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