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永胜格瑞特大酒店有限公司 丽江平原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永胜格瑞特大酒店有限公司、丽江平原食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装饰装修款人民币118780.20元,并支付从2019年9月1日至实际付清款项为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利息,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给付。 逾期不履行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方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原告***对其在永胜格瑞特大酒店有限公司、丽江平原食品有限公司办公楼的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98元,由原告***负担3898元,由被告***、永胜格瑞特大酒店有限公司、丽江平原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