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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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剩余租金人民币14,178.08元及违约金(以14,178.0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日起至租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25%标准计算,且以5,000元为限)。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押金人民币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元(原告已预交付),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5-23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