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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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荣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给付原告***货款683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并自2019年1月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安徽荣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陵县烟墩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