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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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向原告***的借款本金81100元,并以811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1日违约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0%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14元,减半收取1307元,由原告***负担390元,被告***、***负担917元。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4-21
发布日期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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