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3570.44元;并继续支付2019年7月13日之后以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以年利率24%为上限)计算的利息、费用; 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