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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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阿拉尔豫宏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阿拉尔豫宏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6000000元、索款费用(律师代理费)259347元、利息857314.96元(利息截止2019年7月29日,2019年7月29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利随本清),共计7116661.96元;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1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阿拉尔豫宏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