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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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 梧州盛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09年梧中银零房贷字第137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共同归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借款本金159088.79元、利息2237.73元、罚息257.54元(暂计至2020年3月20日,从2020年3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梧州盛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4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3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梧州盛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