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
梧州盛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09年梧中银零房贷字第137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共同归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借款本金159088.79元、利息2237.73元、罚息257.54元(暂计至2020年3月20日,从2020年3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梧州盛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4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3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梧州盛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3
发布日期 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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