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梧州市金洲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给原告梧州市金洲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7日起,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P)的四倍计付,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计2510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被告***负担,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