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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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8580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被告***尚欠劳务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5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劳务费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