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27民初106号之一

申请人: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云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资产管理部经理。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晋0827财保7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493.8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年3月17日,本院作出(2020)晋0827民初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申请人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493.81元的冻

结。

案件申请费324元,由申请人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久红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明瑜

裁判日期 2020-03-18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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