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垣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27民初106号之一 申请人: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云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资产管理部经理。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晋0827财保7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493.8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年3月17日,本院作出(2020)晋0827民初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申请人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493.81元的冻 结。 案件申请费324元,由申请人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久红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明瑜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