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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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千雪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广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千雪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货款460810.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千雪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货款460810.5元的逾期违约金(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设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哈尔滨市千雪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14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