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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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垣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27民初108号 原告: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云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东。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 原告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玲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娜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