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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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黑0183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柳军,男,1963年3月**日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张丽芬,女,1964年12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洪太斌,男,1980年3月**日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尚志市人民法院 (2019)黑0183民初396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9)黑0183民初3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惠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崔德龙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