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国电电力大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奕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奕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货款245748.6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奕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78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奕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4804元;反诉费111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奕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