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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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70000元及利息170820元。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