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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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巴陵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巴陵支行截止2019年11月30日的本金117,055.52元、利息3,252.92元、分期手续费1,850元,并承担上述借款本金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巴陵支行对被告***所有的汽车(车架号×××1836)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巴陵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