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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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贵州省鼎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837元,利息15752.39元,以上款项合计79589.39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16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75%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