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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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从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隆街×号大唐佳园×号楼×单元×层×号房屋内迁出,将房屋返还原告***。 二、被告***、***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实际腾迁之日止,按年租金1万元(折合月租金为833元)支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