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省襄汾县宏源煤焦化工有限公司
徐州科辰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91民初207号

原告:徐州科辰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广谦,系该公司员工,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山西省襄汾县宏源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徐州科辰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襄汾县宏源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徐州科辰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按原告徐州科辰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侯希斌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晨

裁判日期 2020-01-22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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