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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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顺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宁夏顺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向原告陈生营返还借款本金590448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904485元为本金数,自2016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被告赵峰、洪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生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50元,由被告宁夏顺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赵峰、洪艳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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