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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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昊润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昊润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代偿款375000元; 二、被告***对被告宁夏昊润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已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宁夏昊润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