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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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鄜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翔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陕西鄜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陕西翔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商砼款3844725元,并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承担2000000元商砼款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承担1844725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557元,减半收取18778.5元,由被告陕西鄜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