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宾市纳实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0)川1502民初5188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宜宾市纳实建材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的损失共计237438元;

三、驳回宜宾市纳实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798元,减半收取计4899元,由***承担1792元,宜宾市纳实建材有限公司承担3107元;二审案件费2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5-24
发布日期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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