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291.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被告***承担。保全费2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2
发布日期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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