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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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营胜利通海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1276.95元; 二、东营胜利通海运输有限公司赔偿***鉴定费2002元; 三、***赔偿***各项损失31819.55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61元,由***负担448元,***负担710元,东营胜利通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658元。 (款项支付办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汇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津支行62×××56的账户内191276.95元;东营胜利通海运输有限公司汇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津支行62×××56的账户内2002元,汇入利津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县支行的62×××68账户内1658元;***汇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津支行62×××56的账户内31819.55元,汇入利津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县支行的62×××68账户内7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