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新泽尔资讯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新泽尔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593540元及违约金(以294354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20年5月26日计算至2020年7月13日,金额为72116.73元;以279354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20年7月14日计算至2020年8月23日,金额为57267.57元;以259354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20年8月2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福建省新泽尔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85587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2000元; 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新泽尔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82元、保全费5000元,由福建省新泽尔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