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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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丈八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丈八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7000元及利息5218.50元、逾期罚息(2016年7月30日至2018年9月29日期间逾期罚息为67840.5元;2018年9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以197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04625‰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丈八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661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负担数额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