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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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3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11月17日按年利率15.4%的利息计13804.3元;以133000元作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20年11月1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以年利率15.4%为限)。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7元,财产保全费1295元,合计2912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